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pdf版標準網盤下載
1總則
1.0.1為執行國家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營造良好的建筑室內環境,滿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范。
1.0.2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建筑節能應以保證生活和生產所必需的室內環境參數和使用功能為前提,遵循被動節能措施優先的原則。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改善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提高建筑設備及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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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規定
2.0.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設計能耗水平應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分別降低30%和20%。不同氣候區平均節能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75%;
2 除嚴寒和寒冷地區外,其他氣候區居住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65%;
3 公共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72%。
2.0.2 標準工況下,不同氣候區的各類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標應按本規范附錄A確定。
2.0.3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應分別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強度平均降低7kgCOz/(m2 ·a)以上。
2.0.4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總體規劃應為可再生能源利用創造條件,并應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風對建筑影響,夏季增強自然通風和減輕熱島效應。
2.0.5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應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2.0.6不同類型的建筑應按建筑分類分別滿足相應性能要求。建筑分類及參數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2.0.7當工程設計變更時,建筑節能性能不得降低。
2.0.8供冷系統及非供暖房間的供熱系統的管道均應進行保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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