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2021.pdf免費下載
	1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與市政工程經抗震設防后達到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的目的,制定本規范。
1.0.2抗震設防裂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市政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等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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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規定
2.1性能要求
2.1.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其抗震設防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遭遇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各類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市政管網系統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
2 當遭遇相當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各類工程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橋梁結構、地下工程結構等可能發生損傷,但經一般性修理可繼續使用;市政管網的損壞應控制在局部范圍內,不應造成次生災害。
3 當遭遇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各類工程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橋梁結構、地下工程結構等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市政管網的損壞不致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經搶修可快速恢復使用。
2.1.2抗震設防的建筑與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動、設防地震動和罕遇地震動的超越概率水準不應低于表2.1.2的規定。
表2.1.2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各級地震動的超越概率水準
多遇地震動    設防地震動    罕遇地震動    
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城鎮橋
梁、城鎮給水排水工程、城鎮燃氣熱力工程、城鎮地下工程結構(不63.2%/50年10%/50年2%/50年
含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63.2%/100年    10%/100年    2%/100年    
2.2地震影響
2.2.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不應低于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
2.2.2各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于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2.2.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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